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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為律師
早年臺灣1960年代,女性的赤身界驚世駭俗,現則見識淺短。若戴著有色眼鏡來解讀裸體:則古希臘雕像的俊男美女,當今展出不都得加上衣服?而三國演義裡的禰衡更衣擊鼓罵曹,竹林七賢的劉伶在家裸身,其號稱以天地為舖蓋,衡宇為衣裳,可謂一絕。然在下要與各位會商的是:裸拍的法律問題。
首查,要領會裸拍的功令爭議,必需深究一般通念的「猥褻」是何概念?則討論觸及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、性騷擾防治法的輕微刑責、和刑法第234條的公開猥褻罪等不同法領域。
●裸拍的法令問題
筆者試舉一例:若假定有或人在工地放爆仗,如有組織犯法要藉此取得庇護費,則有刑事重典的適用;若認為並沒有組織操控,目的在恐嚇而得財,則有刑法第346條打單取財罪的合用;若既無組織、又沒法證明其有得利意圖,則可能組成刑法第305條恐嚇風險安全罪之合用;末以,若沒有組織、得利意圖、恫嚇行為,則必須回歸社會秩序保護法有關違法施放爆竹的行政罰鍰,罰款了事。綜上所述,若要釐清裸拍的行為,亦須切磋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刑法第234條與235條等行政罰與科罰的關係。
次查,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》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1、故意窺視他人臥室、浴室、茅廁、更衣室,足以波折其隱私者。二、於公共場合或公眾得收支之場合,任意赤身或為放蕩之姿式,而有波折善良習慣,不聽勸阻者。3、以猥褻之言語、行爲或其他方法,調戲異性者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
承前,遵照上開規定,可知:裸身並不是固然同等猥褻;猥褻有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使異性不快,則裸身未必有相對換戲的對象。承前,依《桃場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秩字第244號裁定》: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,尚需有「不聽勸阻」情況指:「行為人對執法者的勸阻,不為接受,仍繼續其行為者的情形」。
是以,於公眾場所『裸拍』者,縱然有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,經過執法者勸阻後,隨即將衣物穿上,亦不會課處6000元以下之罰鍰。
又查,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》與同法第20條:「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損害犯法之外,對他人實行違背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以下景象之一者:1、以該他人順從制服或謝絕該行為,作為其取得、損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練習、辦事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二、以展現或廣播文字、丹青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莊嚴,或造成令人心生畏怖、感觸感染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欠妥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舉動或正常生涯之進行。」、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等語,就性騷擾與行政罰鍰定有明文。
●裸拍者又不是孫叔敖看到「雙頭蛇」
承前,然比對裸拍族,是不是會對他人組成性騷擾?裸拍族常在風景點或公共場所赤身拍攝,但並不組成性損害犯罪、且裸拍者又不是孫叔敖看到的「雙頭蛇」,不會因為見著裸拍狀況,令人抱病早夭,公眾也不會因為看到裸拍者而損失權益,亦無可能影響公眾平常生活的進行。是以,單以公共場合裸拍,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與第20條的罰鍰責任。
又查,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》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罪,須告知乃論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
承前,裸拍族未必是如一些宴會傍邊,穿戴清冷的表演者,常與台下人員互動,固然表演者並未全裸。但反觀裸拍者也不會與他人懷孕體上的碰觸。是以,性騷擾防治法對於乘人不備觸碰身體隱私部門的科罰規定,因為裸拍者並不是對他人有所接觸,故裸拍者縱使有人會認為不快,然亦非前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科罰行為。
又查,《刑法第234條》:「意圖供人觀覽,公開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等語,此即刑法果然猥褻罪的劃定。
又查,《刑法第235條》:「散布、廣播或銷售猥褻之文字、丹青、聲音、影象或其他物品,或果然擺設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廣播、銷售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丹青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文字、丹青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監犯與否,充公之。」等語,此即刑法散佈猥褻物品罪。
再者,上開法條公然的意思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6號是指包括「特定多數人」得共見共聞,然何謂猥褻的行為?綜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诠釋《第407號》與《617號》意旨:系指性淩虐暴力、人獸交,且無藝術、醫學、教育的意涵,使常人感到討厭。
承前,裸拍族在公共場所出沒,固然合適公開要件,然畢竟是不露自己身體,並沒有令人感應厭惡的猥褻行為。是以,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,和刑法作為最背工段性的意旨,裸拍族當然不克不及以刑法第234條公開猥褻,或就其照片散佈而有刑法第235條之罪惡相繩。
綜上所述,雖然裸拍族未必會組成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刑法等行政罰與科罰之責任。然善良習慣的禮教,固然看似束縛,卻也如城池一般,讓我們免於情慾的侵逼,裸拍族固可免法令責任,然而是不是該遠離摸索,以免蟻穴潰堤?則是我們必需沉思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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